【摘要】代表人诉讼的本质特征在于“合众为一”,以有限或特定的代表人原告实施诉讼,但判决对整个群体有效,属于既判力相对性之例外。代表人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超越个人权利的“群体权利”,包括扩散权利、集合权利、同源个人权利三种。以群体权利为媒介,代表人诉讼判决在群体权利人的主体范围内发生既判力。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判决对全体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效,并向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既判力(拘束效)扩张。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判决对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有效,遮断后者提起个别诉讼,并向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发生既判力(拘束效)扩张。当然,选择退出的投资者保留提出新攻击防御方法的灵活空间。
【关键词】代表人诉讼;群体权利;既判力;预决效;选择退出
【目次】
一、引言
二、代表人诉讼的诉讼标的与判决效力
三、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判决效力
四、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判决效力
五、结语
【文本来源】《法学评论》2024年第2期